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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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哲勇.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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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哲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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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仰恩大学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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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的解释应当要以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等理论原则作指导,其解释结论不仅要符合刑事法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而且要具有合目的性。否则,难以称之为合理、合法的解释。而既有的解释结论要么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相去甚远,要么与基本原则之间有矛盾和冲突之处,难以让人信服。究其原因在于立法用语的失误。因此,需要立法予以完善,以消除现有的矛盾局面。建议将"有罪的人"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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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罪的人 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合目的性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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