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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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建国,黄忠顺.论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J].学习论坛,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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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建国 黄忠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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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553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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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院调解用语的类型化分析及其法律规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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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系统对调解结案率的过分强调导致法官普遍存在基于对政绩的追求而在实体层面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心理倾向,并且基于规避承担职业风险的需要,法官通常不使用明确的强制性语言,而采取较为含蓄但又传达出强制意图的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正当之规谏型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应当倡导,而其他类型的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则既需要通过调解行为标准加以正面规范,也需要通过根据申请的调审分离原则、固定法院调解过程等方式从侧面加以规范,促进其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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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暗示性法院调解用语 类型分析 价值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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