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以曾某等组织卖淫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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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龙娇.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以曾某等组织卖淫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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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龙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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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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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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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卖淫 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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