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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
引用本文:黄一哲,纪永明.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J].特区法坛,2003(78):17-19.
作者姓名:黄一哲  纪永明
摘    要:《(婚姻法)解释(—)》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过错责任  赔偿标准  认定问题  家庭暴力  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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