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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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娄玉华.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J].当代法学,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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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娄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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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邮编 11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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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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