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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计划监督论析
引用本文:马永志.国家权力机关计划监督论析[J].人大研究,1992(3).
作者姓名:马永志
摘    要:一、计划监督的现状与计划管理的落差 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监督,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管理的需要,计划监督的现状与计划管理的需要之间,还存在有一定的落差,主要表现在: 一是计划监督的法律不健全与计划管理之间的落差。我国的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计划职权作了原则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法律作保障,使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计划监督中,出现法律“空档”。如审议、批准计划的程序,计划指标体系中关于计划指标的递增速度,规模的可行性,以及计划管理权限等的监督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而这些监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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