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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性质
引用本文:徐良忠.关于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性质[J].福建法学,2008(2).
作者姓名:徐良忠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副庭长;
摘    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实践中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存在争议,导致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依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调解协议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属性,不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不论从调解的程序还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上看,都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效力。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调解协议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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