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现行《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都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由被告对原告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对"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和在涉及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专利法》及《证据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同时也是审判方法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难点问题之一。笔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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