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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
引用本文:李晓斌.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J].中外法学,1997(1):46-48.
作者姓名:李晓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摘    要:<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关 键 词: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  具体行政行为  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  当事人  仲裁裁决  仲裁申请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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