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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护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之责任辨析
引用本文:苏海东,杨迎春.试论辩护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之责任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3(9):17-18.
作者姓名:苏海东  杨迎春
作者单位:1.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751900
2.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751900
摘    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问题的提出:假如辩护人拒绝履行展示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搞证据突袭,造成迫使法庭做出休庭延期审理的决定、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等破坏诉讼程

关 键 词:辩护人  证据突袭  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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