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辩护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之责任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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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海东,杨迎春.试论辩护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之责任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3(9):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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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海东 杨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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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751900 2.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75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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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问题的提出:假如辩护人拒绝履行展示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搞证据突袭,造成迫使法庭做出休庭延期审理的决定、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等破坏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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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辩护人 证据突袭 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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