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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之冲突与协调
引用本文:刘冰.论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之冲突与协调[J].法学杂志,2018(3):131-140.
作者姓名:刘冰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企业破产中的环境债权研究"(项目编号:15YJC820078);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互联网金融平台市场退出之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6SFB3038);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5ZFQ82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同为处理争议的程序性规范,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根源源于两者法本位的不同,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矛盾。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当秉持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的原则,具体体现为破产程序的集中管辖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影响、破产程序启动和进行中对仲裁程序的限制,及破产程序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回应。因此,当仲裁程序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时,破产程序应当保持谦抑性,以便发挥仲裁程序的特有优势。我国立法在两个程序冲突的协调问题上法律缺位,应当结合上述协调理念,在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债权人的监督权等规定上作出相应完善。

关 键 词:仲裁程序  破产程序  冲突  协调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Arbitration Procedure and Bankruptcy Procedure
Abstract:
Keywords:arbitration procedures  bankruptcy proceedings  conflict  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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