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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移支付的法治矫正
引用本文:邹广.我国转移支付的法治矫正[J].法律适用,2010(5).
作者姓名:邹广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者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不对称,便会产生纵向财政不均等,进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实现。因此,中央政府需将一部分结构性剩余财政用于转移支付,以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的结构性赤字。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众多,转移支付法制制度亦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着诸多缺陷。财政法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容之一,必然要求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依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规制财政转移支付行为。

关 键 词:中央政府  一般性转移支付  分税制  地方政府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形式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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