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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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希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J].法商研究,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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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希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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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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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偷逃应缴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要正确认定本罪 ,必须分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犯与非共犯等界限。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 ,应着重研究“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以及《刑法》第 1 57条第 1款的适用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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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界限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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