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程序公正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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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开湘.选举的程序公正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前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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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开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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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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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5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湘粤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取得圆满成功。放眼全国,“海选、直选”堪称今年传媒的关键词。扩大民主,推行“海选”,让群众自己选举“领路人”,这已成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趋势和方向,它展示给我们的是一个可喜的信号———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化进程已经不可逆转地向前迈进。行政村是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从法律上说,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构,也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它是中国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即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这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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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8-7575(2004)010-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30日 |
Just Election Procedure is a Prerequisite of the Rural Democracy in Grass-roots Un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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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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