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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在及对策(续完)
引用本文:李建军.论“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在及对策(续完)[J].公安教育,2001(1).
作者姓名:李建军
作者单位:中国洋浦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四川大学法律系
摘    要:六、“隐形沉默权”的影响和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虽然《刑事诉讼法》关于供述义务的规定显然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不相一致,但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控制刑事犯罪的实际需要。可是,长期下去对促进取证行为的合法化、文明化也没有多大帮助,而且会助长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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