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
| |
引用本文: | 李列兵.试论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律地位[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4). |
| |
作者姓名: | 李列兵 |
| |
作者单位: | 新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14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审判和民事(经济)审判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在办案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民事(经济)审判监督的范围过窄,手段单一,监督软化,缺乏力度。两
|
关 键 词: | 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 民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