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为保障债务人利益而创设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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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丽.提存公证:为保障债务人利益而创设的制度[J].中国公证,2006(2):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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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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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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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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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人利益 提存公证 合同标的物 债权人 提存机关 人的行为 合同制度 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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