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摘    要: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并向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