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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心自由作为现代宪政的基石——一种康德主义的进路
引用本文:陈斯彬.论良心自由作为现代宪政的基石——一种康德主义的进路[J].清华法学,2012,6(4):37-51.
作者姓名:陈斯彬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摘    要:康德是思想史上第一个为良心自由作出法学论证,并将之作为宪政基础的思想家.虽然康德一般被视为社会契约论者,但其理论基础并非社会契约或者作为社会契约基础的人民意志.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以人的良心自由为基础,社会契约为手段,力图构造人的道德自我在国家的实现.对良心自由的追求不仅是康德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基本价值,康德还将之在权利体系中展开,使之具有充分的实证性,对现代宪法尤其德国基本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康德的权利秩序中虽然“人的尊严”是最高的价值准则,但这种价值准则是形式命令,要以良心自由为价值基础和界限.康德的良心自由理论经过德沃金的洛克式改造,也影响到美国的宪法实践,成为现代宪政的价值公约数.

关 键 词:良心自由  社会契约  人民的意志  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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