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的刑法规制——以城管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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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茹.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的刑法规制——以城管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为例[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5):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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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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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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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被不当的扩张适用,尤其体现在多起城管殴打特殊体质者致死案件的判决中,行为人因此被减免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扩大了特殊体质因素的阻却作用,规避了行为人的罪责,因此在行为人本身就具有伤害故意的前提下,被害人特殊体质因素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人而言并不能作为责任阻却或者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应该对死亡的结果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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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管 故意伤害致死 特殊体质 因果关系 限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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