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警察与民和谐及其在国际人权法上的自我约制——以“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问题为例
引用本文:李慧.警察与民和谐及其在国际人权法上的自我约制——以“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问题为例[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1):5-8.
作者姓名:李慧
作者单位: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警察“与民和谐”是重要课题。在日益形成的现代“公民社会”及“全球公民社会”中,警察必须积极而审慎地在宪政法权体系下行使公权力。强化人权意识,特别是形成“在国际人权法上的自我约制”,是警察及警务机关“与民和谐”的重要自觉与努力。

关 键 词:警察  与民和谐  人权
文章编号:1671-685X(2007)01-0005-04
修稿时间:2006年12月1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