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谈国家权力机关的处置权
作者单位:信阳地区人大工委
摘    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其构成要素可分为两部分,即两权:督促权、处置权。所谓督促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带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的权力,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所谓处置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违宪、违法行为或其它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的权力。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重视监督权的督促部分,而对监督权的处置部分则重视不够。行使督促权,也往往重视知情权、检查权的行使,对审议权的行使,即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审查、评价、批评以及询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