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权力机关的处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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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信阳地区人大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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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其构成要素可分为两部分,即两权:督促权、处置权。所谓督促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带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的权力,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所谓处置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违宪、违法行为或其它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的权力。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重视监督权的督促部分,而对监督权的处置部分则重视不够。行使督促权,也往往重视知情权、检查权的行使,对审议权的行使,即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审查、评价、批评以及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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