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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论行政许可立法中的“谦抑性”
引用本文:刘祥,蔡芳.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论行政许可立法中的“谦抑性”[J].中国律师,2004(6):15-16.
作者姓名:刘祥  蔡芳
作者单位:安徽检验检疫局 (刘祥),安徽徽商集团(蔡芳)
摘    要:“谦抑性”在法学研究中通指为刑法应具有的价值取向。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一书中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我们认为,刑法的这种价值品性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的价值取向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换言之,行政许可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中包含了“谦抑性”,并通过具体法律…

关 键 词:行政许可制度  立法  行政法  行政权力  公民权利  《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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