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
| |
引用本文: | 庞平.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24-31. |
| |
作者姓名: | 庞平 |
| |
作者单位: | 西安政治学院,西安,710068 |
| |
摘 要: |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除须满足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同时要求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战时缓刑的考验期应为一般缓刑考验期与战时的重合期,考察机关应为军队保卫部门,考察内容为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是否立有战功。当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未曾立有战功时,其法律后果与受一般缓刑宣告者相同。
|
关 键 词: | 战时缓刑 适用条件 考验期限 考察内容 制度属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