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持有、使用假币罪探析
引用本文:王松丽.持有、使用假币罪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32-37.
作者姓名:王松丽
作者单位: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合肥,230088
摘    要: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关 键 词:持有  使用假币罪  概念  行为  主体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