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克服“四多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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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振涛,杨为民.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克服“四多四少”[J].江淮法治,2013(17):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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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涛 杨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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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的多,实质性问题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这四种现象,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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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人民当家作主 行使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行政区域 事后跟踪 实效性 国家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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