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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克服“四多四少”
引用本文:吴振涛,杨为民.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克服“四多四少”[J].江淮法治,2013(17):55-55.
作者姓名:吴振涛  杨为民
摘    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的多,实质性问题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这四种现象,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效性。

关 键 词: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人民当家作主  行使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行政区域  事后跟踪  实效性  国家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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