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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引用本文:管建国.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J].法律与生活,1995(6).
作者姓名:管建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过错是指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即要看当事人应不应当注意,又要看当事人能否注意。 本案中,法院没有过错。因为:第一,法院临时打扫卫生是接受与服从爱卫会的行政管理。它没有义务去注意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第二,法官们用洗衣粉擦洗水磨石地板,当然会造成地面很光滑,也有可能造成楼层污水往下滴,但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看到光滑的地面都会小心地行走。法官们是不能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48岁的赵芸摔伤的结果的。 爱卫会也没有过错。爱卫会通知有关单位打扫卫生,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没有义务去预见也根本预见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别人造成损害。 当事人赵芸有过错。第一,赵芸从法院民庭下来时,已看见法官们在擦洗地面,她应当预见到自己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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