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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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东明,王树茂.自首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辨析[J].广东法学,2010(4):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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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东明 王树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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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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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獬释》)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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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首制度 司法机关 适用问题 犯罪嫌疑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如实供述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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