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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会法律监督 组建三资企业工会
摘    要:案情某外商投资企业于1990年到厦门投资办厂后,一直拒绝职工提出的组建工会组织的要求。厦门市外商独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曾多次派人前往帮助、指导,外商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1996年,厦门市总工会成立了厦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1997年7月,厦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外商独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的请求,向该外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要求该企业15日内到厦门市总工会法律部商谈工会组建事宜,逾期不来,则根据《劳动法》及《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10条的规定,依法追缴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该企业在接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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