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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一) 秦汉——公证文化的窒息与私证文化的起搏
引用本文:詹爱萍.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一) 秦汉——公证文化的窒息与私证文化的起搏[J].中国公证,2006(11):29-32.
作者姓名:詹爱萍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摘    要:一、国家公证向民间私证转变的历史契机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宗法制官府这一特殊主体的直接控制下展开的。但是,这时的官府并不歧视工商,它对商品交流采取了法律保护的积极态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西周中后期以来形成了可观的契约制度。鉴于其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国)所有制的根基,即萌生了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西周后期随着私田的出现,与国家公证伴生的,还有民间私证的初现。

关 键 词:中国封建社会  公证  文化  证明  秦汉  民事法律关系  奴隶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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