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权之保护——以《法国民法典》劳动力租赁契约制度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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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乃新,彭星.论劳动力权之保护——以《法国民法典》劳动力租赁契约制度为视角[J].求索,2010(3):14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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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乃新 彭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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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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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国民法典》关于劳动力租赁的规定,体现了民法的局限。劳动力天然属于自然人个人所有,它不是民法所指称的物,不具有可租赁性,不能成为租赁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权是第一人权。在存在雇佣关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仅有保护财产权的法,还应有保护劳动力权的法。劳动力权主要由经济法来确认、设定与保护。我们应完善经济法,保护劳动力权,这是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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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国民法典 人权 劳动力权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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