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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
引用本文:张丹丹,曾娇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1(16):65-67.
作者姓名:张丹丹  曾娇艳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抵押担保  非法集资行为  借款行为  金融秩序  行为构成  被告人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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