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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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丹丹,曾娇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1(16):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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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丹丹 曾娇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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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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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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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抵押担保 非法集资行为 借款行为 金融秩序 行为构成 被告人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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