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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引用本文:孙黎,郭杰.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损害赔偿额的确定[J].人民司法,2011(12).
作者姓名:孙黎  郭杰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人未尽到查验委托人证明材料义务的,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标识的制作成本非常低廉,擅自制作他人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能依照标识制造商的侵权获利计算。

关 键 词:商标标识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使用人  证明材料  汽车配件销售  第一被告  损害赔偿额  汽车电器  有限公司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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