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驰名商标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并许可他人在大陆地区使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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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金汉,张小玲.使用驰名商标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并许可他人在大陆地区使用的责任[J].人民司法,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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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金汉 张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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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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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中国香港地区公司注册程序的简便,用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恶意注册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许可中国大陆地区的企业以商标许可人或产品监制人等名义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这种行为既可以达到傍名牌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又可以借香港公司之壳来规避法律责任。针对这种行为,大陆地区的法院是否会认定构成侵权?恶意注册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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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大陆地区 不正当竞争行为 香港地区 商标侵权 企业名称 注册公司 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 注册程序 中国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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