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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之辨
引用本文:徐松青,张华.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之辨[J].人民司法,2011(14).
作者姓名:徐松青  张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被告人  精神刺激  公共场所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暴力  情节严重  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抢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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