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之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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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松青,张华.未成年人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之辨[J].人民司法,2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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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松青 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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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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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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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 精神刺激 公共场所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暴力 情节严重 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抢劫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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