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如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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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宜新,本刊研究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如何适用?[J].人民司法,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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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宜新 本刊研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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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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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Q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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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社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时效中止 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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