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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如何适用?
引用本文:陈宜新,本刊研究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如何适用?[J].人民司法,2011(13).
作者姓名:陈宜新  本刊研究组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摘    要:Q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 键 词:信用社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时效中止  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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