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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套房产规避执行的司法识别与应对
引用本文:雷桂森.以一套房产规避执行的司法识别与应对[J].人民司法,2011(5).
作者姓名:雷桂森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摘    要: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关 键 词:规避行为  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被执行人  申请人  房产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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