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坠楼身亡的责任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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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文龙.钟点工坠楼身亡的责任赔偿[J].人民司法,2011(14):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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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文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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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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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目前家政服务市场上的钟点工大多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其与雇主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一旦出现钟点工坠楼身亡,因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社会就业,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用工方的雇主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钟点工发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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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责任赔偿 钟点工 损害赔偿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安全保障义务 家政服务 过错责任 服务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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