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及其机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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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世忠.缓刑的执行及其机制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2(5):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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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世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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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商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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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大陆制缓刑重报应而轻视教育从而导致立法上对缓刑犯监督考察缺乏细致的规定,以及我国刑事立法没有肯定缓刑人员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导致缓刑人员只能消极的承担被管束义务的影响,我国缓刑的立法滞后与缓刑的发展趋势,使缓刑的执行出现了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明确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执行机关并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和职责;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缓刑的执行机制,将缓刑的执行机关、协助执行缓刑的组织以及缓刑人员确定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明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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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缓刑 公安机关 机制 权利义务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2)05-0077-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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