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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学理阐释
引用本文:陈骏业.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学理阐释[J].法商研究,2004,21(2):33-39.
作者姓名:陈骏业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讲师、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35
摘    要:作为履行判决法定前提的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与行政不作为违法乃表象与本质的关系。法定职责本质上是法定义务 ,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也是对法定职责的违背。在行政过程中 ,行政主体有一系列的积极性义务 ,相对应的法定职责也就表现为多个法定职责组成的谱系 ,对系列义务之一的不作为均属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履行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实际上就是根据行政主体违背谱系性职责的主观态度与客观表现 ,并结合行政诉讼目的和整体结构等因素的考量而确立的两种法定行为违法类型。

关 键 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违法  法定职责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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