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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例外伤性脑脊液鼻漏的CT诊断及法医学意义
引用本文:刘大荒,依伟力,刘晓斌,孟涛.13例外伤性脑脊液鼻漏的CT诊断及法医学意义[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21(2):103-104.
作者姓名:刘大荒  依伟力  刘晓斌  孟涛
作者单位:1. 淄博市中心医院,山东,淄博,255036
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3.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山东,淄博,255027
摘    要:外伤性鼻旁窦单纯性骨折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如果并发脑脊液鼻漏长期不愈则评定为重伤。临床CT诊断中,鼻旁窦骨折并发脑脊液鼻漏与鼻旁窦骨折并发窦腔积血及窦腔炎性积液极易混淆。因此,正确诊断鼻旁窦骨折并发脑脊液鼻漏具有法医学意义1]。作者对13例临床确诊为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患者的CT检查进行法医学分析,现报道如下。1对象与方法1.1对象临床确诊为外伤性脑脊液鼻漏的患者13例,男9例,女4例,平均年龄24.3岁。车祸伤11例,拳击伤2例。全部病例均在受伤后5h内进行CT检查,其中11例诊断为鼻旁窦骨折并发窦腔积血,2例诊断为鼻旁窦骨折…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外伤性  脑脊液鼻漏  CT
文章编号:1001-5728(2006)02-0103-02
修稿时间:2005年2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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