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传播性病罪
引用本文:赵长青.论传播性病罪[J].现代法学,1993(3).
作者姓名:赵长青
摘    要:<正>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娟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这个新规定出台后,究竟它的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如何掌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何界定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分歧,本文略作探讨,就教读者。一、关于立法意图与依据性病,是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在世界范围传播甚广的一种传染性疾病。它不仅严重危害患病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而且还殃及他人,遗害子孙后代,降低民族人口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