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共产品与政府规制学的法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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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威.谈公共产品与政府规制学的法律定位[J].学理论,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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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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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51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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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把公共物品作为行政法的推理起点,可以把规制法学纳入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之内,并实现传统行政法学的自我飞跃。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学是一种程序法,那么政府规制法就是实体性的,因为它探究了公共物品的性质,并把制定政策的最后依据放在公共物品的客观需要上。公共物品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行政规制的对象,也能涵盖普通行政管理的对象,把公共物品作为行政法学推理的起点,可以实现规制理论和行政法学的合流,并使行政法学实现由程序主义向实体主义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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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产品 政府规制 行政法学 法律定位 |
Discussion about the public product and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legal orien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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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XIONG 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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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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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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