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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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健,刘帅.浅谈《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12):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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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健 刘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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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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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古以来,财产权就被视为与人身自由权同等重要的自由权利。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强大使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绝对财产权思想日益蔓延。但当这种个人权利自由被放大到已经严重影响人们权力行使和经济发展的时候,“故国家之形态,应由昔日无为而治之‘消极国家’,转化为现代积极为民谋福利之‘福利国家’。私人财产之使用、收益、处分因此受到若干政府之管制,实属无可避免。”从绝对的财产权思想到相对财产权思想的转变,便是征收制度产生的宪法基础。征收作为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规则,虽然有宪法和物权法规范指引,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例如“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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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征收 公共利益 补偿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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