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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下)
引用本文:彭诚信.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下)[J].法律科学,2000(2).
作者姓名:彭诚信
摘    要: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时二者的关系。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习惯上人们理解为债权行为中已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故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必要 ,只把它视作一种观念存在。此时 ,登记和交付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变动的特定要求。其实 ,登记和交付仍是与债权行为中所内含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 )发生直接的、内在的联系。只有这样理解 ,才使得登记和交付在以债权契约为原因关系引起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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