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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J].金陵法律评论,1997(2).
作者姓名:陈淑华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
摘    要: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商法能够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关 键 词:商法  营利性主体  调整对象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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