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法律
各国政治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世界政治
外交、国际关系
学报及综合类
政治理论
中国共产党
中国政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
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J].金陵法律评论,1997(2).
作者姓名:
陈淑华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
摘 要: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商法能够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关 键 词:
商法
营利性主体
调整对象
私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