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究竟怎么修改——关于《律师法》的逻辑结构与部分内容的修改语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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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彤海.《律师法》,究竟怎么修改——关于《律师法》的逻辑结构与部分内容的修改语境[J].中国律师,2002(5):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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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彤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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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濮阳尊严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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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律师法》在结构上存在的瑕疵与结构设计。现行《律师法》的结构存在三点瑕疵:第一,权利与义务应放到律师事务所之前,理由是第二章规定的是律师的执业条件,那么顺理成章的就应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不应将律师事务所放到律师的权利、义务之前;第二,《律师法》将律师的业务范围与权利义务合到一起,一不能突出律师业务在《律师法》中的重要地位,二不符合立法体例,三不属于同类规范,四不符合国际律师立法通例;第三,在章节设计上有重大遗漏。如律师的从业机构事务所仅仅规范了几种所的成立,对所内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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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法 修改 逻辑结构 内容 律师事务所 业务范围 立法体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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