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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徐巍伟,陆一平.关于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几个问题[J].行政与法制,2000(9):26-27.
作者姓名:徐巍伟  陆一平
作者单位:[2]深圳市城建(集团)公司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书面文件长久以来为各国法律认可为可被采纳的证据,成为公共机关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而电子文件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其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件磁性介质。作为电子信息的电子文件,已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因此,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加之一些来自外界的对计算机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它的丢失、损坏和更改。因此,更增加对其证据效力把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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