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徐巍伟,陆一平.关于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几个问题[J].行政与法制,2000(9):26-27. |
| |
作者姓名: | 徐巍伟 陆一平 |
| |
作者单位: | [2]深圳市城建(集团)公司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书面文件长久以来为各国法律认可为可被采纳的证据,成为公共机关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而电子文件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其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件磁性介质。作为电子信息的电子文件,已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因此,与传统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加之一些来自外界的对计算机网络的干扰,都可能造成它的丢失、损坏和更改。因此,更增加对其证据效力把握的难度。
|
关 键 词: | 电子文件 证据效力 书面文件 计算机网络 法律认可 文件信息 电子信息 传统法律 不稳定性 显示屏 电脑 介质 法院 机关 作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