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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主人有责
引用本文:王爱辉,崔志敏.宠物伤人 主人有责[J].共产党员(河北),2014(7):59-59.
作者姓名:王爱辉  崔志敏
作者单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某日上午8时许,原告刘女士在小区健身点锻炼后行走于小区道路上,适遇被告张女士饲养的中型宠物狗(金毛犬,体重50余斤,被告未牵狗绳),原告欲抚摸宠物狗,宠物狗扑向原告,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关 键 词:宠物狗  主人  原告  女士  被告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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