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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主人有责
引用本文:
王爱辉,崔志敏.宠物伤人 主人有责[J].共产党员(河北),2014(7):59-59.
作者姓名:
王爱辉
崔志敏
作者单位: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案情:某日上午8时许,原告刘女士在小区健身点锻炼后行走于小区道路上,适遇被告张女士饲养的中型宠物狗(金毛犬,体重50余斤,被告未牵狗绳),原告欲抚摸宠物狗,宠物狗扑向原告,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关 键 词:
宠物狗
主人
原告
女士
被告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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