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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评价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评判
引用本文:申明.传统文化的评价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评判[J].理论与改革,1996(10).
作者姓名:申明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摘    要:文化传统体味着文化发展中的连续性、积累性和继承性。传统作为历代相传的东西,一方面把前辈们的创获承袭下来,并代代相传,另一方面,“这种传统并不仅仅是一个管家婆,只是把她接受过来的忠实地保存着,然后毫不改变地保持着传给后代”,它也“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有如一道洪流,离开它的源头愈远,它就膨胀得愈大”。(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第8页) 通俗地讲,传统文化的价值,必须以现实的活动为其前提。事实上,每一代人作为文化创造和文化活动的主体,都是从已有的传统出发,将其转化为自己现实活动的要素,并通过现实的活动使传统得以扬弃,从而使其升华到新的水平。换句话说,当人们接受和吸收传统文化,并将它融合到现实活动中去时,传统文化本身就有了不同于它以前的表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文化是一种只有在发展中才得以生存并得到继承的东西。发展不是原有规定性的重复和扩大,而是不断地产生新的规定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与我们现今理解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有质的区别。这样的理论前提,为我们如何评判传统文化提供了首要的原则——必须坚持历史是发展的观点和传统文化必须服务于现实实践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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